组织获证后要求

总要求
服务认证证书
服务认证证书式样
本公司所颁发的服务认证证书底版印有本公司服务认证英文标志徽标和IAF-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标识。证书均为内容一致的中、英文两种文本,如对中、英文认证证书中的两种文字内容发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扫描证书上二维码,可查询获证组织认证信息,信息包括:组织名称、证书编号、证书状态、认证范围、证书有效期等信息。

认证证书的颁发和备案
认证证书式样须报送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上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备案。

技术部负责向每个获证方颁发包括中、英文两种文本的认证证书。在获证方提出要求时,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技术部可向获证方增发认证证书副本。技术部保存证书复印件并对证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技术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证注册状态报送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服务认证证书标志标识使用说明
本公司在向服务认证的获证方颁发服务认证证书的同时,应向获证方提供服务认证证书和标志授权使用要求,以对获证方正确使用服务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规范和指导。

对取得服务认证的获证方,认证标志不应用于消费者可见的包装物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服务符合性的方式使用,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服务认证对象和授予认证的认证机构产生歧义。
服务认证的获证方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北京希莫认证服务有限公司的要求;

服务认证的获证方不做出或不允许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

服务认证的获证方不以或不允许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在服务认证的获证方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按照认证机构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服务认证的获证方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服务认证的获证方不允许在引用其服务认证资格时,暗示认证机构对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

服务认证的获证方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

在使用服务认证资格,以及在宣传服务认证结果时,服务认证获证方不得使北京希莫认证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不应做出未经北京希莫授权的声明。

北京希莫认证可将本公司的认证徽标以及CNAS认可标识用印刷、图文和印章等方式用于报告、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但不得用于报价单。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做法为滥用。

审核部一经得到表明获证企业有滥用证书和标志、标识的信息或由于认证状态的错误引用或认证文件、标志或审查报告的误导性使用的情况,应立即着手收集必要的证据,并登记于《服务认证证书管理记录》中。

审核部将情况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员填写处理单的有关栏目,一般要求在两周内完成。

在滥用情况得到充分证实后,由技术部提出处理意见。对服务认证证书和标志滥用的处理分下列几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向滥用服务认证证书和(或)标志的获证方发出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滥用,要求获证方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并限期在规定的场合做出更正声明。

对使用本公司服务认证证书和(或)标志造成严重后果的服务认证获证方,北京希莫可根据情节严重采取暂停或撤销其服务认证注册资格的处置。必要时将对其违反规定的行为采用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北京希莫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处理意见经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技术部负责执行。

技术部负责有关处理记录归档。

标志标识式样

标志和标识
北京希莫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呼叫中心能力成熟度标识(下图1),公司的二维码+服务认证证书专用章作为本公司服务认证的认证标志。

当公司获准使用CNAS认可标识时,CNAS标识式样(下中图2),在标识右下角标注“中国认可”、本公司批准号等;
当获准使用的 IAF-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徽标时,由 IAF-MLA国际互认标识和CNAS徽标并列组成(右下图3)的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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